您现在的位置:合肥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 交通事故律师 » 赔偿标准 » 正文
2016年安徽车祸死亡赔偿新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6-02-20  阅读:
         2016年合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数额估计在65万-90万(城镇标准,不含抢救费),苏义飞律师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合肥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以下详细赔偿计算方法,每年更新一次,如有疑问,请致电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抢救费: 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2、营养费:100元/天(依据(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3、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依据(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4、护理费(2016年5月17日苏义飞律师更新):116元/天
5、 误工费:从受伤日计算至抢救去世之日
6、死亡赔偿金(2016.1.22苏义飞律师更新):
城镇标准:26936元×20年×100%=538720元;
农村标准:10821元×20年×100%=216420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2015.2.26苏义飞律师更新):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6107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农村标准:7891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8、丧葬费(2016年4月14日苏义飞律师更新):27569元
法律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精神抚慰金:80000元
10、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凭票据)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凭票据)
1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凭证明)
13、其他合理费用(凭证明)
 
  
 
 
  交通事故知名律师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电话: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  
律师合作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电话:15856502022 QQ:1490768033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