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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配偶车祸死亡委托苏义飞律师索赔74万元-事故责任不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3-08-28  阅读:
 办案人:合肥知名律师苏义飞、朱升禹(助理),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李海涛(死者丈夫)
原告:李心语(死者女儿)
法定代理人:李海涛
原告:张永宽(死者父亲)
被告:圣保勇
被告:阜阳市瑞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皖KAM70挂号半挂车所有人,住所地阜阳市颖东区东方花苑商住楼3幢208户。
法定代表人:付友方,经理。
被告: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系皖Q08923号牵引车所有人,住所地巢湖市裕溪路西侧健康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东,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居巢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中路256号。
负责人:黄林,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204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3162元、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9333元、丧葬费22300元、交通费5183.7元、食宿费12618元、拖车停车费760元、车辆损失费3600元、殡仪停尸等合理费用1479元,合计738919.7 元;

2.判令被告四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15日20时,被告圣保勇驾驶车牌号皖Q08923号重型半牵引车(皖KAM70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着裕溪路由西向行驶至郎溪路交叉路口左转时,撞到张维维并造成其被碾压后当场死亡。交警认为,本起事故由于没有监控摄像及目击证人,责任无法认定。
本起事故中,受害人张维维是在绿灯情况下推行电动自行车过人行道,同时经过司法鉴定被告驾驶的车辆存在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情况。
通过调查皖Q08923号重型半牵引车实际车主是本案被告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居巢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皖KAM70挂号半挂车所有人是本案被告阜阳市瑞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居巢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为保护死者家属的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3年7 月 11日

 
  
 
 
  交通事故知名律师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电话: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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