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度亚律代民字第 号
甲方:
因 纠纷一案,甲方特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代理 (□诉讼、□其他)活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作为 的代理人处理与 因上述纠纷案件的 (□诉讼、□其他)活动。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苏义飞 律师为本案的 阶段代理人。
三、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律师服务必须勤勉尽责,忠于职守,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乙方律师依照《律师法》相关规定,不向甲方承诺包打赢官司。
四、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并积极协助乙方工作,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委托事项违法或者甲方利用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有权拒绝或终止代理,依约收取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六、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取的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拒绝乙方为其代理,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未收取的代理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付齐。
七、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须认真履行。
八、依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律师工作费用(注:差旅、餐饮、材料、通信等费用是统筹计算,乙方律师严格控制开支,按照“多不退少不补”原则实行):
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含税) 元,差旅、餐饮、材料、通信等费用 元,共计(大写): ,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九、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十、甲方就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同意采用移动通信的电子方式送达,受送达人移动电话: 。
十、甲方就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同意采用移动通信的电子方式送达,受送达人移动电话: 。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案本审终结时止。
十二、本案本审终结包括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或仲裁裁决。
十三、本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密。如一方或双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