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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车损案例保单第一受益人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3-08-28  阅读:
市民曹先生向我反映:2011年1月18日,曹先生驾驶的皖AYJ363号蒙迪欧轿车在日兰高速公路处发生交通事故起火,导致该车被烧毁,经交警队认定,曹先生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2011年1月27日,经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皖AYJ363号轿车被撞击后起火,修复价格超过其该车实际价值,确定为全损。扣除残值后,全损价格为166500元。

曹先生驾驶的皖AYJ363号蒙迪欧轿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有车损险,不计免赔。因该车是曹保君按揭购买,保单上有第一受益人条款,是福特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一次拒赔给曹先生。

苏义飞律师回答: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见,受益人概念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有“被保险人”概念,不存在受益人概念,保险金只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应,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受益人”字样。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

因此,保单上“受益人条款”约定无效,保险公司应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曹先生本人。

后来曹先生找苏义飞律师代理此案,法院判决支持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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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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