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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损毁汽车保险公司拒赔不成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3-08-28  阅读:

价值80多万元的宝马车,驾驶途中遇暴雨,导致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车主徐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修车费12万余元,保险公司却只肯赔1200元,双方由此对簿公堂。去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徐女士赔偿相关费用8.5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告上法庭
起诉书称,去年6月18日15时,原告徐女士的丈夫肖先生,驾驶一辆宝马车,从盘龙城返回武汉市区。车行至江汉区红旗渠路金色雅园小区附近时,大雨淹没了道路,肖眼见前面的车都开过去了,也跟着往前开,结果在此过程中,车被水淹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焦急万分的肖,立即向其所投的保险公司永诚财产保险公司报险。
事后,肖先生维修车辆共花费了12.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1200元拖车费及发动机清洗费。去年11月21日,徐女士又递交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但保险公司仍未赔偿。徐女士一纸诉状,将当事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徐女士称,该车买的商业保险是全险,共交了2万多元的保险费,保险是前年11月22日买的,截止时间为去年11月28日。
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判决车主胜诉
昨日庭上,双方律师各执己见,争辩激烈。
庭上,被告保险公司称,经该公司核实,事发当天因下暴雨,事发路段曾严重积水,徐女士的车是因涉水才导致发动机损坏的,同时,因该车未在该保险公司购买涉水险,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此种情况下产生的相关维修费属于免赔范畴。
徐女士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合同上,虽注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但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同时,该被保险车辆系下雨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非故意驶入沟渠,因此不适用于保险免责条款。另外,双方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应当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保险车辆因暴雨造成车损,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去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车主徐女士胜诉,由保险公司向徐女士赔偿相关费用8.5万元。
 
  
 
 
  交通事故知名律师  
丁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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