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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日期:2013-08-28  阅读:

今天有当事人问我,他的家人被对方驾驶员撞死了,事故认定对方是主要责任。交警队非要求我们调解,结果按照农村标准赔偿的给了24万元,说什么只有交强险,不够赔,打官司也拿不到钱。但是对方驾驶员为什么至今还正常开车,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吗?

苏义飞律师提醒: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目前很多交警完全忽视法律规定,有意或故意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知名律师  
丁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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